为进一步加强服装室物品管理,满足学院各系、各学生社团对演出服装及道具的租借需要,提高艺术团工作效率,特制订此制度。
第一条 租借人需要递交书面申请一份(纸张规格为A4或16开纸),写明服装道具的原因,所需服装道具的具体种类、数量及具体归还时间,并由所在系或社团签字盖章;校外人员租借服装道具需由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盖章,并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第二条 申请书需由艺术中心办公室老师 签字同意才可生效。租借时需提前一天通知服装室相关负责人,并在次日12:30—13:30到服装室领取衣服。
第三条 租借人持申请书交由服装室负责人,并出示学生证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负责人根据申请书出借服装道具。
第四条 由服装室负责人填写服装外借清单,并由租借人签字确认以及确切的联系方式。
第五条 租借人根据服装租借费用表(表一)一次性缴清服装租借洗礼费用;校外人员租借服装需交纳一定比例押金,并以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为抵押。
第六条 租借人在租借服装时,对服装有疑义(如:破损、有污浊或服装道具不齐全)应及时向负责人提出,由负责人在备注一栏标明;如无疑义,则视为租借人认可服装道具的数量及质量。
第七条 外借服装须在24小时内归还服装室,未在时间内归还者需缴纳相对比例滞纳金,如有特殊要求,须提前说明。
第八条 服装归还时,由服装室负责人负责验收服装,如有破损或污浊,负责人有权要求租借人交纳50%赔偿金。
第九条 服装验收入库后,由服装室负责人及归还人签字确认并归还租借人押金及证件。
第十条 凡服装道具租借申请人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上述租借制度。
大学生艺术团演艺策划部
二零一零年十月